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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摄影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拍摄产品广告照片,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订立以下委托合同条款,以便在履行中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拍摄产品摄影,费用5000元,150张(超过150张产品拍摄费用按照以下计:产品退底照50元/张,组合退底80元/张,创意200元/张,不足150张按照5000元计)
二、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预付 元,人民币大写: 。交片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
三、甲方需为乙方拍摄时提供方便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拍摄工作,并派专人在现场确定拍摄效果,如甲方没有人在现场确定乙方所拍摄的效果,则以乙方拍摄的效果为最终甲方认可之效果。
四、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交给甲方符合较高质量要求的的照片;因甲方原因造成时间拖延,则交货时间顺延。
五、甲方享有该图片的永久使用权和复制权,
六、乙方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和约定的权利,并保留底片。
七、如果因为任何非人为控制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到甲司进行拍摄,乙方将承担甲司相关损失。
八.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乙方为甲方本次拍摄指定的唯一拍摄机构。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进隆工业园 富源2路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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